积下来的资料——他自称为“花招书”的记事本,满满当当地堆成了一座小山,才是最让人惊叹的事。
而且能有时间记录的,他甚至都找来了自己珍藏着的相应期数的漫画,逐一作为对比,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证明了他这些点子,的确是在漫画刊登出来之前就已经想到并记录下来的。
虽然表面软得很,但是毕竟也是真正的蝙蝠侠之父,蝙蝠侠知识渊博几乎无所不能的这一点,是绝对的脱胎于比尔。
这种的“调色盘”对比,在后世的文章反抄袭行动中非常流行也是非常关键的证据,不过制作起来却是极其的损耗心力。
苏韵是真的想不到,比尔在这段时间里,几乎是纯手工制作出了这么一份证明自己的对比盘。
有才华的老实人一旦认真起来,你永远不知道他能做到哪一步。
相比于比尔的人证物证详尽无比,鲍勃那气急败坏的反驳就显得是那么的苍白无力:这个时期他早就已经在高额版权协议的补偿金下活得无比滋润,比之年轻时减少了极大的工作量,哪怕从前有一些能证明他也参与了一部分创作的证据,如今大概也是早已找不着了。
沉浸在捞钱和享乐的人与依然坚持不懈创作的人,谁会历久弥新,谁会不进则退,是十分显而易见的事情。
虽然现在官司还没能正式开打,但在这对比悬殊还有先例参照之下,负责他们这桩官司的律师是表示胜算已经十分之高,现在需要考虑的,就是赔偿的方式和数额了。
无论对方选择打官司还是私了,比尔都能从法律上正式得到他应得的地位和报酬,还历史以公正。
基本放下了心的苏韵,于是就开始关注起了她赶来美国的第二个原因:怀有创业梦想的奥维茨和他的四个伙伴,还未来得及炒了老板自己开公司的时候,就已经因为在偶然的谈话里,被公司的人得知了他们想离职创业的想法……
于是他们五个成功被炒。
五人倒也光棍——反正都是要跑路的了,被老板炒和炒了老板虽然在名头上听起来有差距,但实际上结局也是一样的,没什么差别……
既然没了工作,那么就干脆提前开始实现创业的梦想喽。
就是比起攒够钱创业,现在的匆忙提前创业将会缺乏不少起始资金。
因此奥维茨想起了当初看起来人傻钱多的邹运华和他的佳和电影公司:正好之前的谈话里,邹运华是一直都有进军好莱坞的想法,那么从他那里敲点投资,应该不难吧?
这样佳和以后在好莱坞行事也方便,而他们的新公司CAA也能安全熬过创业艰难期。
结果一通电报发过去,邹运华是压根不care:之前看在奥维茨和他的伙伴是背靠WMA这个老牌公司的大树,才会抱着赌一把的心理用了他们,现在奥维茨几人想要自己立业而且目标还只是中小型的公司,他干什么要和他们这种进行这样的风险合作?
最近许氏兄弟的喜剧片特别好卖,海外又有苏韵在镇场子,佳和在香江是数得上名号的大公司了,而且还联络得上华纳;哪怕和WMA合作不来,和WMA差不多或者二线的经纪公司,还能合作不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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