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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静妍在这个时候发这种文章,毫无疑问是隐隐的在回应‘健优酸奶’的事情。
有一部分人在曲静妍的文章下叫嚣,要求她正面回应。
但也有一部分人隐隐看明白了,‘曲姐的意思是说,所有她推广的产品,都是她自己亲自使用过的,健优酸奶没有给她产品,她自然不可能答应推广。’
‘这么看来曲姐好负责任啊’
‘而且曲姐分享她自己推广的产品都是写的很认真的,推荐吃的的时候说了自己的口味非常大众,还是不挑食的好宝宝(这个词莫名有点可爱),属于基本上吃什么都觉得好吃的那种。曲姐,你这个推广真的没问题吗?’
‘你想啊,女明星能吃到什么好吃的?每天不就是吃草吗?吃菜还得在水里涮涮,所以不管吃什么正常的吃的都觉得好吃,也很有道理有没有?’
‘推广美妆产品的时候写的比较详细,带妆效果,持妆时间,还写了自己是油性皮肤,所以其他种类的皮肤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参考。’
也有人为了杠而杠,‘不给试用装这也不是理由吧?真的诚心的话,自己买不就好了?’
‘你脑子没问题?你主动找人家推广,人家还得自掏腰包买产品,不觉得荒谬吗?这究竟谁不是诚心的啊?而且连产品都不给人家试用,到底是谁更抠门?’
‘不是,你们是不是都没仔细看啊,那个酸奶品牌让曲姐推广的是刚刚上市的新品,所以很有可能他们找曲姐推广的时候,产品还没上架呢,曲姐就算想买也没地方买啊!’
‘确实有可能,我刚才去看了,产品才上架三天,推广的话也是要谈合同拍宣传照什么的,总不可能一点空余也不留吧?’
因为有着这边的这篇文章和许多人自己的分析,不但给曲静妍在‘美丽蓝皮书’上的文章增加了许多点击量和评论,还反过来把miniblog上的热搜顶的更高了。
大概一个小时以后,曲静妍看热度差不多了,再继续等也不会继续往上升了,于是果断的用自己的miniblog账号发博:
‘自从担任了普法大使以后,我好像在一段时间内也没太有进行普法宣传的机会了,刚好现在向大家简单普及一下广告法中,关于广告代言人方面的规定好了: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请注意,这个广告代言人,并不是商家自己认定的代言人title,而是指所有以有偿的形式(合同)用自己的形象和名声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的,都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也就是说,包涵代言人、大使、挚友和短期推广在内的所有艺人,都会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所以关于健优酸奶的提到的——因为对方没有给我提供品牌方尚未上市的新品的试用品,所以我选择了拒绝推广,我认为是理所应当的,毕竟不能犯法嘛。’
作者有话说:
曲姐:(叹气)法盲为什么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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